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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制度

来源:安稳科       作者:admin       加入时间:2017-12-15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有效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教育局安全工作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班子成员担任,分管日常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具体负责学校日常安全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单位负责人为组员。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稳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安稳科副科长担任。各校要建立校级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安全预警制度,设立局、校两级安全预警联络员,预警联络员要根据校情或季节变化可能会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布学校安全工作预警。

第五条  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度初,我局与学校法人代表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学校法人代表应与校级各部门及班主任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第六条  各学校应以《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为指导,参照渭南市学校安全管理“20种制度、18种台帐、26防、门禁4项制度”等,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本校安全管理制度及“校园突发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重大传染病防治、自然灾害救助、考试安全”等各类应急事故处置预案和救援工作网络,建立管理台帐,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每年度组织二次以上学校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随时督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复查。

第八条  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本系统学校实际,指导、督促全市各校开展交通安全、游泳安全、消防安全、校车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用电用气安全、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校内及户外运动安全、网络安全、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当结合地方课程积极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

第九条  实行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总结报告制度。每年度末,学校应当对照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内容,撰写学校年度安全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实行学生外出活动审批制度。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向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学校安全管理培训制度。各校要根据学校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类安全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学生在校内或在校外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非正常死亡责任事故,各校应在第一时间内报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局安全工作相关预案中规定的办法进行处置;学生在校外发生非正常伤亡非责任事故,各校了解实际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报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第十四条  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学校要与公安、交通、卫生、文化、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

第十五条   实行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情节较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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