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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来源:学校后勤管理中心       作者:admin       加入时间:2018-06-11

 陕西省教育厅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17〕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指导我省科学有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市、县(区)教育局和学校。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县(区)教育局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要为学生营养办提供专门办公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正常办公经费。

(一) 市(区)教育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履行营养改善计划管理职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落实到位。

(二) 县(区)教育局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工作,将食堂管理工作列入对学校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学校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保障学校食堂供餐规范运行,确保学生食品安全和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安全。

第四条 工作机制

(一)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县(区)教育局负责人是营养改善计划办公室的责任人,对辖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县(区)教育局、学校层层签订营养改善计划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责任。  

(三)加强培训。市、县(区)教育局要定期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市、县(区)教育局、学校要积极配合食药监管理部门,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的监管;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和评价工作,检验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

(五)加强宣传和工作通报。积极宣传国家和地方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及取得的工作成绩,推广典型经验、普及营养健康常识等。市、县(区)教育局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及考核结果,学校要定期公开公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第三章 供餐内容和模式

第五条 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坚持“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供餐内容。

(一) 供餐内容。学校以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新鲜的、价值相当的营养早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营养、新鲜、安全。供餐食品应以提供谷类、薯类、杂豆以及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火腿肠、含乳饮料等替代。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学生餐营养指南》(国家卫计委《通报》国卫通〔2017〕10号)、《学生电子营养师》,结合学生年龄和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并每周调整。倡导控油(不超30g/人·天)、低盐(不超6g/人·天)、高钙,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六条 营养改善计划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以企业供餐为辅。国家试点县在2017年底全面实施学校食堂供餐,地方试点县制定三年规划,确保到2020年全面实现学校食堂供餐。

(一)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采取“4+X”方式为学生提供完整营养午餐(4为各级财政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每人每天4元膳食补助;X为学生用餐超出4元的费用,由家长负担),X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膳食委员会依据当地物价水平,商议决定并报县(区)教育和物价部门批准、公示,方可收取。

(二)企业供餐。没有供餐条件的学校,可暂时向具备资质的团餐企业购买服务,给学生提供营养餐。

第四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食堂建设

(一) 市、县(区)教育局要统筹项目建设资金,对没有食堂或食堂面积不达标的学校,加大建设和改造力度,保障学生就餐基本条件。

(二)学校食堂选址应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要求,并具备给排水和电力供应的条件,应距离污染源25米以上。

(三)学校食堂建设要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满足学校供应学生营养餐的需要,餐厅设座率应达到70%以上。学校食堂灶房应达到“明厨亮灶”的要求,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应采用无毒、不透水、平整防滑的浅色环保材料构筑。食品加工区天花板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集聚,避免霉变或建筑材料脱落。食堂建设设计方案报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食堂设施设备

(一)县(区)教育局负责协调解决学校食堂给排水、电力等设施。给排水设施符合卫生标准,保证饮水安全;电力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用电安全。

(二)县(区)教育局协调解决学校更新添置食堂厨具、餐具、清洗消毒设备和监控设施设备等,保证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三)学校要定期对食堂及设施设备进行修缮、维护,培训从业人员规范操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学生用餐管理

(一)学生用餐实行实名制,应享尽享,在学校统一组织下有序实施。

(二)学校和供餐企业要按时供应学生营养餐,不得迟延。

(三)学校负责人必须轮流陪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食堂管理

(一)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健全档案资料。

(三)提倡用公益岗位解决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足的问题。

(四)学校要成立膳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管理。

(五)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要限期退出。

 第十一条 开展学生营养健康教育

 学校要将学生营养健康纳入教育内容,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开展营养常识、爱惜粮食、勤俭节约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营养+运动”的健康生活模式。

第五章   食品安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校食堂要办理相关手续,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食品安全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规范大宗食材采购。县(区)教育局协调有关部门对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供餐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县(区)教育局要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营养餐事故的供餐企业,要列入黑名单,不得再给学校供餐。

 第十五条 加强关键环节的监管。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要根据《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的基本原则,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清洗、消毒、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材、食品采购。

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等,确保采购质优价廉的合格食材、食品。

(二)食材、食品贮存。

学校、供餐企业要有食材、食品贮存设备和库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以及必需的食材、食品储存保鲜设施。食材、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标识清晰。熟制品、半成品及食材应分开存放。库房不得存放任何对食物造成污染或有毒、有害物品。为防止食材、食品、调料等变质,寒暑假期间库存必须为零,新学期开学重新采购。

(三)食品加工。

学校食堂要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格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严禁给学生提供凉菜、四季豆、发芽土豆、鲜黄花菜、豆浆等高风险食品;严禁给学生提供剩饭剩菜;严禁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霉变、感官性状异常等食物。

(四)食品留样。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五)厨具、餐具清洗与消毒。

厨具、餐具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提倡用热力方法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应保证消毒效果和安全。保洁消毒设施应定期维护清洗,保证正常运转。每学期开学前要对食堂的所有厨具、餐具等各类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清洗,严格消毒,方可启用。严禁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厨具、餐具,不得使用一次性餐具。

(六)食品配送。

配送车辆及工具要定时消毒保洁。配送到校时间要准时,超过一小时,不予接受,并追究责任。学校应采取其它办法应急解决学生就餐问题。配送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配送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保质期为烧熟后4小时;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质期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加热,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不应低于70℃,学校要对配送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食堂从业人员要求

 (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持证上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食品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

(三)管理人员实行每日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身体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必须按标准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应洗手消毒;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等;不得在工作区域内抽烟饮酒。   

第十七条 食堂卫生标准

(一)学校和供餐企业要认真做好饮用水监控管理,确保食堂或配餐企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对于使用自备水源的学校食堂或供餐企业,提倡安装饮水净化设备。自备水源长期停用的,须经有关部门检测通过后方可重新启用,确保学生用水和食品安全。

(二)食堂卫生实行每日定时打扫,每周大扫除,应做到地面干净、空气清新、玻璃明亮、物品摆放有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食品加工用的机械、电器要在其醒目位置悬挂操作说明,明确使用人,要及时清洁并保养。

(四)洗菜池、洗肉池、洗碗池等要分别单设,要保持池内洁净、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五)食堂垃圾要分类投放到密封容器中,并每日清理,保持整洁卫生。

(六)餐厅、操作间、储存室无蚊蝇,无灰尘、无蜘蛛网、无油渍、无垃圾等,并使用挡鼠板。

 第十八条 应急处理

(一) 市、县(区)教育局要成立学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制定应急工作预案,明确职责,督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检查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学校要成立学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工作预案,应对突发安全事故,定期开展演练。

1. 事故发生后首先组织抢救病人,尽可能按照就近、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抢救处理。

2.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教育局、卫生防疫部门报告食品事故情况,如果怀疑与投毒有关,要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3. 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食品并配合调查。向调查人员介绍事故的全过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收集可疑食品和学生呕吐物、排泄物等工作。

4. 事故调查完结后,学校要在有关部门许可后对事故相关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对于经检验属于污染的食物或原料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

(三)提倡建立食堂安全监控系统。学校食堂食品操作间等关键场所要安装摄像头,具有存储和接入互联网功能,能被省、市、县(区)主管部门调取实时现场图像,实现有效预防和应对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

(一) 市、县(区)教育局要认真核报营养改善计划双月报和学生实名制信息系统统计,提供准确数据。县(区)教育局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加强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要严格审核学校采购计划和支出结算,结合双月报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

(二) 县(区)教育局负责资金汇总结算和资金申请,并合理使用资金。学校膳食补助资金实行日清月结、滚动使用,结转结余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超过两年,不得挪作他用。

(三) 学校严格执行学生实名制、双月报及动态管理,每月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食谱、学生名单、食材费用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 学校做好专项资金内控管理。学校膳食补助资金和营养改善计划保障费用实行专人专项管理。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做到账务规范、票据真实,定期结算并接受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

(一)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每人每天4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要保证全部吃到学生嘴里,不得以现金形式发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不得用于任何其它支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县(区)教育局要随机抽查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食材价格和质量,确保学生营养餐质优量足、价格合理。

(三)县(区)教育局负责汇总学校食堂设施设备维修、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聘用人员工资等费用,报县(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学校,学校具体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行“省级重点督查、市级定期巡查、县级全程检查、学校日常自查”的监督检查办法,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做到管理精细科学、操作规范标准、运行安全平稳、学生营养健康。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督导或者随访性督导。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依据《管理办法》及本细则,对市、县(区)、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学校食堂供餐率以及学生食品安全、专项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局要对县(区)教育局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进行考核通报。

第二十五条 县(区)教育局要严格检查辖区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执行情况,落实食品安全和专项资金安全,开展工作考核通报。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教育局学生营养办定期召开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有关工作,开展专项检查,解决突出问题。重点督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助力教育脱贫攻坚战。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教育局、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反财经纪律法规;虚报冒领套取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招标采购中的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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