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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暂行办法
来源:渭南市教育局 作者:渭南市教育局学生资助 加入时间:2016-09-20渭南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精准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深入开展精准资助工作,实现学生资助工作全覆盖,决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现依据国家资助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教育扶贫脱贫精准资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均含幼儿,简称“贫困生”)是指渭南市各县市区依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其本人和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状况,分“一般贫困”和“特别贫困”两类。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间为每学期认定一次,分别在春季学期3月和秋季学期10月进行。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准确把握和识别学生贫困状况,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严禁学生隐瞒事实,提供假证明。
第六条 坚持调查评审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调查走访与评审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调查走访群众、学生、家长或单位,了解导致学生贫困的真实情况,通过审核村委会、乡镇、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他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评定出真贫困学生。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示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每学期认定的贫困学生,学校要在校内予以公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通过学生资助网予以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只公示学生名单、班级和补助金额,禁止公示学生其他信息。
第八条 坚持信息动态管理原则。学校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贫困学生一律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上报,每学期学校开学,学校要对贫困学生进行一次重新认定和审核,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贫困认定,对已认定的贫困学生进行再复审。对已毕业的、已脱贫的、退学休学、死亡或转学的学生进行移动处理(每学期一次)。认定工作坚持做到相对稳定、动态调整、综合评定,确保信息系统中的贫困学生信息准确、移动处理及时、人数真实无误。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九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主体,对学生资助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实施、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查和受理咨询、投诉以及审核审批备案工作。
第十条 学校(幼儿园)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责任主体和组织实施责任主体,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审定工作。学校应设立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诚信教育、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信息填报、资金发放等事宜。
第十一条 班(年)级为评议确认主体,应以班(年)级为单位,成立民主评审认定小组,负责本班(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民主评审认定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或年级负责人担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为评审组组员。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疾智障学生(儿童);
(2)父母双残或单残且无经济来源家庭的学生;
(3)烈士子女、军烈属且无经济来源特别困难家庭的学生;
(4)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家庭的学生;
(5)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在校学生;
(6)父母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家庭的学生;
(7)父母一方亡故或父母离异且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学生;
(8)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无经济来源的困难家庭学生;
(9)家庭遭遇不可抗拒的突发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或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因家庭子女较多,无力同时供养多子女上学的困难家庭学生;
(2)因家庭其他成员患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家庭学生;
(3)父母年事已高,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学生;
(4)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除了种地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收入明显较低,生活明显困难家庭的学生;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但应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明。
第十五条 高中学生、中职学生和助学贷款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和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即使已取得贫困生资格的,也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1)家庭拥有汽车、豪华住房,本人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学生;
(2)购买使用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学生;
(3)购买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佩戴金、银、玉石首饰的学生;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学生;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及娱乐场所的学生;
(6)触犯国家法律、条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
(7)在校期间抽烟、酗酒、请客或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的学生;
(8)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学生;
(9)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学生;
(10)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投资做生意等消费而欠下债务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学生;
(11)因退学、休学、停学、转学或因故死亡的学生。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按照政策宣传、学生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校审核确认、公开公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批准备案的程序规范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对新入学的学生在10月份开展一次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对已取得贫困资格的学生在每年秋季学期10月份和春季学期3月份进行复审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资助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和教师宣传资助对象、范围、条件、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学生家长发放《告知书》,让学生、家长和教师了解政策,知道标准,明白条件,做到人人皆知,宣传工作达到全覆盖。
第十九条 学生个人申请。 新入学的学生或其监护人对照资助政策标准和条件,结合家庭经济状况,根据个人自愿,向学校所在班级负责人提交书面困难补助申请。学校任何人不得拒绝接受学生困难补助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不得提供虚假理由。
第二十条 学校或班级收到新入学学生个人困难补助申请后,向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发放《渭南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如实准确填写贫困理由,同时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乡镇或扶贫、民政、公安、医院等部门开具相应贫困证明(加盖印章)。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表、贫困证明、贫困证件等材料一并提交学校,作为贫困学生认定参考资料。班级民主评审小组应认真收集有关材料,并对学生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
第二十一条 班级评议。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之前,班主任应通过家访了解、走访询问等方式,调查核对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和贫困状况。评议会上,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应以适当的方式民主评议申请人在校思想表现、学习状态、有无违纪现象、在校期间生活状况及消费水平等情况,对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评议,评审出“拟推荐贫困生”名单,秉公做出合理的认定和等级建议。同时,在全班范围内进行民主投票表决,以参评学生数2/3以上投票同意作为评定结果,向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审核,评议时做好评议记录并提交学校存档。
第二十二条 班级评议小组的成员,特别是班主任、教师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开展评议工作,严禁在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将非贫困学生认定为贫困学生。
第二十三条 班级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在全班范围内进行公示,班主任或年级负责人应对有异议的学生进行认真了解,做好问题学生的思想解释工作,说明有关情况,同时对不贫困的学生再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予以调整。对无异议的贫困学生进行汇总填表、整理资料,上报学校资助办公室,并协助做好贫困生建档工作。学生如对评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审核。学校根据班级民主评审小组提供的贫困学生评议结果,召开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会议,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等级,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查,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核,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予以公示;对反映情况不属实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议审核工作,并将评议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结果,报本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认定后,将审批通过的意见返回学校,学校按照审批通过的名单,建立该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同时将贫困学生信息录入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上学年已被认定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下学年应继续予以资助。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好转,不符合“困难”学生条件的,由学生向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可取消其资助资格,并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将该贫困学生信息进行核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因学校工作不细致,把关不严造成的“漏报”、“误报”现象,或帮助学生弄虚作假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每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每学期开展一次复查和随机抽查,对其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并受理学生、教师、家长的投诉。在复查或随机抽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认真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促进贫困生认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制度,建立详细规范的档案,保存认定资料,记载学生接受资助的情况,对其实行系统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经常对学生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诚实守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本人信息及家庭情况,培养学生发奋成才、自强自立,报效祖国的良好品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其它类别资助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渭南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