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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民办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365APP下载       作者:admin       加入时间:2015-06-09

韩城市民办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教育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非学历助学培训机构。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实行一校一址一证的管理制度,更换办学地址须经教育部门审批后方可迁址。

 

第二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组织

第六条  依法设立董事会,制订章程,并依法履行董事会七项职责。

第七条  校(园)长、负责人,负责健全教育机构内部组织,并依法履行六项职责。

第三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条  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要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教育机构银行专款帐户,资助资金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十条  审批机关按管理权限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开展财务专项检查,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抽逃、挪用、非法套取政府资金,转移政府资产。

第十一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由学校申请,报物价部门批准;实施学前教育和非学历助学培训的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制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章  民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  自主聘任教职员工,应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聘任的校(园)长或负责人要报市教育局核准。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不低于韩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加强教师师德师纪教育,严格遵守《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韩城市教师十不准》等法规制度,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乱办班、乱补课,不向学生推荐教辅资料。

第十五条  每年应按照不低于教职工总数15%开展评优树模工作(多于15人按15%计算,不足15人按照3人计算),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民办教育机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演练工作。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法制、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活动;做好学生的消防疏散、防震疏散集会疏散等演练,做到安全教育常抓不懈,提高师生的安全防护意识,降低办学风险。

第十七条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民办教育机构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逐级逐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定期、不定期对校舍、电路、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排查、检修,排除安全隐患;要建立家校联系制度,落实家长校外监护责任;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宿舍管理,充实值班和管理人员力量,保障学生住宿安全,统筹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预防与保障体系。民办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要求,“三防”建设达标,做到校园安全监督、监控无死角、无盲区;要建立健全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坚决禁止组织学生外出参加郊游或商业集会等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办学资质,收回办学许可证,向社会公告予以注销,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审批,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民办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重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向镇办教育组及教育局报告,不得不报、瞒报或缓报,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不能因处置不当造成影响扩大和不良影响。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学生(幼儿)伤亡或影响特别恶劣的,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等次,并依法依规追究举办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民办教育机构要主动联系综治、公安、安监、卫生、文体、工商、住建等部门,每学期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一至两次综合治理,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严防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案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  规范校车管理工作。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私自组织车辆接送学生,必须使用全市统一的制式校车接送,禁止使用面包车等非营运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凡发现的必须立即停运,否则将取消办学资质,注销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接送学生,为学生提供食宿。

第二十二条  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民办教育机构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突出预防、保障重点,努力使师生做到“三知”(知防火知识、知灭火知识、知火警电话)和“四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自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强化火灾防控,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方案,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切实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全年无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必须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操作人员有健康证,要坚持定点采购、索票、索证和登记制度,饭菜留样、记录制度。要做好食堂设备设施的配备和食堂操作间、储物间的卫生工作。

 

第六章  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积极开展德育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抓好教育教学常规落实工作,并做好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使用韩城市教材委员会选定的统一教材;培训机构使用教材必须经教育局审核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中小学要贯彻落实素质教育相关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确保学生全面发展;民办幼儿园要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游戏活动为载体,做好保教保育工作,防止小学化倾向;培训机构教育教学工作要符合学生学段实际。

第二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要建立校本教研制度,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有教研工作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制度健全。

第二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外地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不得组织学生赴外地参加学校招生考试、不得向外地学校泄露学生信息。

第三十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贯彻落实市局的放、收假时间,不得提前开学、放假;不得利用双休日、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补课;不得将校园租赁给他人举办培训活动。

 

第七章  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及广告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生广告和简章(游飞字幕、横幅、专题等)在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班额,中学班额不得超过50人;小学班额不得超过45人;幼儿园班额小班、中班、大班分别不得超过25人、30人、35人,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培训机构每批次的培训人数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1/3

第三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不得组织学生举行选拔性招生考试。

第八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镇办教育组是辖区民办教育机构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区域内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对辖区的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提出初审意见。

2.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深入民办教育机构检查指导,规范其办学行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负责维护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信息统计、调查研究等工作。

5.负责辖区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秩序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初审工作。

各镇办教育组应安排专职人员管理民办教育,并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科室、局直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接受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督导检查。 

 

第九章  民办教育机构考核

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考核工作纳入到全市教育工作考核之列,每年实施一次,与公办学校同步考核。

第三十八条  考核按照教育局、督导室每年年初下达的《年度教育目标任务考评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  民办教育机构考核工作同时要结合民办教育实际,将民办教育机构年度净收益的25%的再投入、教师资格证的持证率、教师福利待遇的落实、其他相关证件办理、广告简章备案等方面给予适当分值,纳入考核之列。

四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组或者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教学部(班、点)的;

2.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教育督导或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的;

3.伪造、编造、买卖、出租、出借、抵押办学许可证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的;

5.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严重损害受教育者权益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7.学籍管理混乱,故意骗取、侵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或国家资助资金的;

8.违规发布招生广告,未履行备案审核的;

9.违规组织补课或将校园租赁他人举办其他活动

10.违规为外地学校招生组织生源、提供招生地点、泄露学生信息

第十章 

第四十  本细则由365APP下载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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