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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admin       加入时间:2015-11-24

          一、申请筹设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按申报程序逐级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居委会)、乡(镇、办)政府签附意见后,报市教育局成人职教科。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递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办学地址、生源考察、资金来源、发展前景);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学校发展规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损增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审批机关同意筹设,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申请正式设立
(一)教育机构筹设准备到位,达到设置标准,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二)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审批
教育部门在对其进行全面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办证
申请人应在接到同意办学批复文件后,在15天内办理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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