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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2018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告

来源:省教育厅       作者:admin       加入时间:2018-02-26

   为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我省2018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告。学校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国家和我省教育收费政策,未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不坚持自愿及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行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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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陕西省2018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18年2月12日

陕西省2018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基础
教育
公办
学校
1、小学、初中
   
农  村
学  校
(1)代收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费调发〔2001〕29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元/人次
40
   
     
(2)服务性收费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
     
伙食费
 
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城  市
学  校
(1)代收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费调发〔2001〕29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国务院国发〔2015〕67号。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②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元/人次
40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基础
教育
公办
学校
城市
学校
(2)服务性收费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0〕4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①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②伙食费
       
   
2、普通高中
 
   
(1)事业性收费
 
   
①学费
元/生学期
免收
陕政发〔2016〕28号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照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城市普通高中350,农村普通高中200的标准免收学费。
   
 ②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2)代收费
 
   
①课本费
 
按照政府定价收取
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陕价服发〔2016〕125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②学生健康体检费
元/生学年
高一新生25,其他年级学生20。
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陕教体〔2009〕3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③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元/生次
95
省物价局、财政厅
陕价费调发〔2003〕3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3)服务性收费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伙食费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3、职业高中
 
   
(1)事业性收费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①学费
元/生学期
文科700
理科900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陕价综发〔2015〕102号。
按照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陕财办教〔2013〕1号文件规定,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②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陕价行发〔2006〕120号。
 
   
(2)代收费
 
同普通高中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3)服务性收费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
元/生学期
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省物价局、教育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价行发〔2005〕148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价行发〔2014〕67号。
陕政发〔2016〕28号。
国务院国发〔2015〕67号。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同类学校收费标准减免学费,高出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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